电子格式合同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进行立法规制?


电子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通常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它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比如我们在网上购物、注册账号时点击的“同意协议”,往往就是电子格式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公平性问题。由于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没有协商的余地。这就可能导致合同条款对提供方有利,而对接受方不利。例如,有些电子格式合同中可能包含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减轻了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接受方的义务。其次是信息披露问题。电子格式合同通常以电子文本形式呈现,内容可能繁多复杂,接受方往往难以仔细阅读和理解所有条款。有些提供方可能故意将重要条款隐藏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中,或者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使接受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有相应的立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接受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接受方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合同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条款无效或者对其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总之,电子格式合同虽然为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通过立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制,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作为合同接受方,我们在面对电子格式合同时,也要提高警惕,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