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破产别除权有哪些问题需要探析?

我在处理公司相关事务时,听说了破产别除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破产别除权存在哪些具体问题。想了解下关于破产别除权的详细情况,比如它的适用范围、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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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别除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先从担保财产中拿到自己的钱,而不用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为破产别除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关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别除权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担保物权的设定可能存在瑕疵。如果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可能会导致担保物权不成立,从而影响别除权的行使。还有,当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剩余的债权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另外,对于法定特别优先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在法律规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同类型的法定特别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其具体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破产别除权的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权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别除权。否则,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破产别除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析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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