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挪用公款案量刑时,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注意。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提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其次,要明确挪用公款的用途。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量刑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相对较重。如果是用于营利活动,如投资、做生意等,量刑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如果挪用公款只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等,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 再者,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时间。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挪用时间较短,在三个月内归还了,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超过三个月,即使最终归还了公款,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另外,行为人在案发前是否归还公款以及归还的数额和时间也很关键。如果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公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后,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初犯,且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在量刑时都会予以考虑。总之,挪用公款案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