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保证纠纷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在一个共同保证的事情里,现在好像要产生纠纷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共同保证纠纷当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怕自己因为不懂法律吃了亏,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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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共同保证纠纷中,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共同保证的概念。共同保证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共同保证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我们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 关于保证方式,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按份共同保证,约定甲承担60%,乙承担40%,那么在丙无法偿还债务时,甲只需承担债务的60%,乙承担40%。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当丙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或乙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甲承担全部债务后,就有权向丙追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此外,在共同保证纠纷中,保证期间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关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对于向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法律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且分担份额明确,或者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但是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等情况下,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总之,在共同保证纠纷中,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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