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去民政局办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具体流程。 首先是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比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还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接着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证件不全或者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就可能不被受理。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冷静期届满后就是审查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比如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双方没有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合理一致等情况,就可能不予登记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