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有哪些问题?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有罪,所以不提起诉讼。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存疑不起诉就属于上述可以获得刑事赔偿的情形。 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总之,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