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问题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管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问题。 首先,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夫妻双方中,丈夫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妻子要起诉离婚,就应该向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丈夫离开住所地去外地工作一年,妻子在住所地起诉离婚,此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夫妻两人都离开住所地去外地打工多年,丈夫要起诉离婚,若妻子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妻子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妻子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丈夫起诉时妻子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被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更为方便。 总之,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一定要准确判断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