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免责条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里面有免责条款。我不太清楚适用这些免责条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踩坑,以后产生纠纷没保障。想了解下具体要留意哪些方面,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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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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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免责条款是合同里常见的内容,它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适用免责条款时,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首先是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并且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要是没做到,对方可以不承认这个免责条款。 其次是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比如,在一些健身服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健身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损害,商家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基本的义务,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逃避。 再者是公平原则。免责条款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一方的主要义务、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在一些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如果规定平台可以随意更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而消费者没有任何异议权和退款权,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最后是解释规则。当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为了保护在合同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总之,适用免责条款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避免因免责条款的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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