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辞职时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辞职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常见的辞职方式,分别是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比如辞职信、离职申请等,要明确表达自己辞职的意愿和预计离职时间。而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次是工作交接。不管是以哪种方式辞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向公司移交自己负责的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做好工作交接,一方面是对公司负责,避免因工作中断给公司造成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顺利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再者是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它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在找新工作时,新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