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法律事务中,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在以短信作为证据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确保短信的真实性。这意味着短信必须是真实存在且未经过篡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比如,短信的存储介质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等。为了证明短信的真实性,我们可以保留短信的原始载体,也就是发送和接收短信的手机。同时,不要随意删除短信,保持短信内容的完整性。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对短信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短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证明,增强短信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其次,关联性也非常重要。短信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短信所表达的内容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比如在一个借款纠纷中,短信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时间、还款约定等内容,这些内容就与借款事实相关联。如果短信内容与案件毫无关系,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再者,合法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点。获取短信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短信,比如窃取、偷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法获取的短信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另外,要注意短信的保存和提取。最好保留短信的原始记录,包括短信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发送人、接收人等信息。在需要提交短信作为证据时,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固定,但要确保截图完整、清晰,能够准确反映短信的全貌。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申请法院对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由法院来提取和保存短信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当提供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对短信内容进行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因为法官可能不了解短信的背景和上下文,所以我们需要向法庭说明短信的来源、发送人和接收人的身份、短信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等,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短信内容和其证明力。总之,以短信作为证据时,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处理,以确保短信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