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在吉林,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我不太清楚在吉林这里,这个离婚损害赔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还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还是其他时间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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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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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吉林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开始的时间,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赔偿开始时间,但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这个事实发生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该请求权。具体而言,如果是协议离婚,当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程序才可以启动。因为此时离婚这一法律事实已经确定,无过错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以及相关证据,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意味着离婚这一事实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无过错方可以在此时开始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在吉林地区,适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为起始点。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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