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挪用公款是怎么回事?

我在吉林,最近听说有挪用公款的事儿。我想知道在吉林,挪用公款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呢?心里有点好奇,也想多了解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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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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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好好保管和使用公款,却私自把钱拿去干别的事情了。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比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挪用公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吉林,处理挪用公款案件同样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如何量刑。如果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相关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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