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有权设定行政强制?
我想了解下,在行政方面,到底哪些主体是有权力去设定行政强制的呢?我最近遇到一些行政部门的强制行为,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权力这么做,所以想搞明白到底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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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设定。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可以。所以,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主体主要是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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