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在吉林,涉及一个可能判缓刑的案子。我想知道在吉林,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还是从其他时间开始算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时间界定,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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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关于缓刑的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那么,什么是“判决确定之日”呢?“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对于一审判决来说,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这时开始计算。比如,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诉期为十天。如果被告人在这十天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十天上诉期结束后,判决就确定了,缓刑考验期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要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那么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宣告时,缓刑考验期就正式起算。 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在吉林地区,缓刑的开始时间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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