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哪些规定?


《吉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市实际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发项目确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房地产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该条例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在吉林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吉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开发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