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哪些规定?

我在吉林省有套城市房屋,现在面临拆迁,不太清楚吉林省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拆迁补偿标准、拆迁程序等,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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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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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在拆迁管理方面,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这就好比您要开展一项活动,得先拿到合法的“通行证”。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于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就像是给您的房屋定个合理的“价格”。房屋产权调换则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此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在拆迁安置方面,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同时,该条例还对拆迁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另外,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总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保障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来行事,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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