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有哪些规定呢?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首先,在医疗告知义务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让患者或其家属能够在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医疗决策。比如说,如果患者需要进行心脏手术,医生就必须详细告知患者手术的成功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治疗方案等信息,并且要获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后才能进行手术。 其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就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的病历、诊断结果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医院和医生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如果医院将患者的病历随意公开,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为患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提供了更多的索赔途径,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