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医疗服务合同有规定吗?
我最近因为生病去医院治疗,和医院签了医疗服务合同。我想知道《民法典》里有没有关于这种合同的规定呀?我想了解下自己在合同里有啥权利和义务,免得稀里糊涂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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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医疗服务合同是有相关规定的。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专章规定,但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能找到与医疗服务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合同的订立来看,当患者前往医院挂号,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而医院接受挂号则构成承诺,此时医疗服务合同即成立。这就好比我们去商店买东西,我们表示想买,商店同意卖给我们,交易就达成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医疗服务合同可以是书面的,比如患者签署的各种知情同意书等;也可以是口头的,像普通的门诊挂号看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诊疗服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医务人员需要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力为患者诊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同时,患者也有配合治疗、如实告知病情等义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有详细规定。比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况,就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总之,《民法典》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各方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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