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自首,通俗来讲,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自首认定,和单独犯罪的自首认定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有特殊要求。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在一般共犯中,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不同。当犯罪人自首时,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需要交代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例如,甲和乙共同实施盗窃,甲在自首时,除了交代自己盗窃的过程、分得的赃物等情况,还必须说出乙在盗窃中的具体行为,像乙负责望风、撬锁等行为,这样才能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对于犯罪集团的自首认定,情况更为复杂。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时,要如实供述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因为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整个犯罪集团的活动有全面的了解。比如,在一个诈骗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不仅要交代自己指挥诈骗的具体行为,还要说出集团内每个成员的具体分工、诈骗的具体金额和对象等所有犯罪事实。 其他犯罪集团成员自首时,要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以及所知的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在犯罪集团中,成员之间相互协作,每个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部分犯罪行为是知晓的。例如,某犯罪集团成员丙,虽然他自己只参与了部分诈骗活动,但他知道其他成员的一些诈骗方式和手段,那么他在自首时就需要把这些情况说出来。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核心在于如实供述,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根据自身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交代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