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进行追偿?


在探讨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并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当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途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为清偿的债务。这是因为保证人本质上是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偿还。 另一方面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如果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有三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那么他可以要求另外两个保证人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在追偿过程中,保证人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要保存好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清偿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确实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次,追偿的范围应以自己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最后,如果在追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的,保证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