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我是一家公司的甲方,最近因为业务调整需要辞退几名员工,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需不需要提前告知他们。不提前说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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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甲方(一般指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要分不同的情形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告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因为是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辞退员工。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告知。 此外,若是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即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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