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是否符合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我。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这种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的情况到底符不符合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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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符合规定的,但也需要分具体情形来看。 首先来说说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法定情形。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退员工,同时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那就是符合规定的。 但如果不是上述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合法理由,随意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这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过,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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