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帮助我们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首先,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钱行为。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利息方面,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就意味着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证据方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提醒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网络贷款平台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这些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我们要依据这些规定,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