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遇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别人东西,这种行为好像属于寻衅滋事。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看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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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司法解释,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这类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强行拿走或者索要别人价值一千元以上的财物,或者随意毁坏、占用别人价值两千元以上的财物,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次,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多次实施强拿硬要的行为,即使每次涉及的财物价值不高,但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同样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情况都是从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拿硬要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财物价值、行为次数、行为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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