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些事,不太清楚属不属于寻衅滋事。有人在公共场合故意闹事,影响挺不好的,我想弄明白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寻衅滋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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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帮助我们更准确地认定该罪。 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殴打他人、殴打手段残忍等情况。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像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等。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行索要数额较大财物、多次强拿硬要等。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具体规定,比如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都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标准。总之,这些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让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判定更加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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