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哪些新规定?


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些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比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就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要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这些行为,一般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要是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就不认定。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不过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还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除外。 其次,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也有明确标准。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就属于“情节恶劣”。 在量刑方面,一般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恶劣:在寻衅滋事罪里,是指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表现,如上述提到的殴打他人造成的后果、行为次数等达到规定标准。 宽严相济:是一种刑事政策,对犯罪人根据不同情况,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