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我之前和人起了点冲突,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所以想知道具体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哪些行为算寻衅滋事,会有什么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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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捣乱等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比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就去殴打他人,或者为了耍威风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于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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