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听说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说法。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回事,比如什么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又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下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我这事儿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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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在计算的诉讼时效因为某些特定情况停下来,等这些情况结束后,诉讼时效又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这表明权利人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之后,甲多次找乙要求还钱,这就是甲向乙提出履行请求,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意味着义务人承认了债务并愿意履行。例如,乙在甲的要求下,明确表示会在某个时间还钱,那么从乙作出这个表示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相关程序终结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等。比如,甲与乙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权利的保障和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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