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是委托环节。这是启动鉴定的第一步,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接着进入受理阶段。医学会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若不符合,会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一些情形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比如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等情况。 之后是鉴定阶段。医学会受理后,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专家鉴定组会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最后是出具鉴定结论阶段。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书会包含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重要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对鉴定过程的说明等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