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权丧失后有哪些司法救济手段?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股东权丧失后是有相应司法救济手段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股东权的概念。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而言,这是他们在企业中重要的权益体现。 当职工股东权丧失时,一种常见的司法救济手段是提起确认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精神,如果股东认为企业剥夺其股东权的行为不合法,比如企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操作,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只有在股东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且经过一定的表决程序才能剥夺股东权,但企业在未履行这些程序的情况下就剥夺了股东权,股东就可以通过确认之诉来维护自己的股东资格。 其次,股东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企业的行为导致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如股东因股东权丧失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如,企业在剥夺股东权后,将原本属于该股东的分红擅自分配给其他股东,股东就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分红损失。 另外,股东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作出的剥夺股东权的决议存在程序违法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例如,企业在召开股东会作出剥夺股东权的决议时,没有提前通知该股东参加会议,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就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 最后,如果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股东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股东权并侵占股东的财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权丧失后,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