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人员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如何管辖?

我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在死缓执行期间听说又犯了新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由哪个部门来管这个新罪的案子,是原来的法院,还是服刑地的相关司法机关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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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犯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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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对于死缓人员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的管辖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明确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是合理的,因为服刑地的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情况更为了解,便于调查取证和诉讼程序的进行。比如,相关的证人、证据等往往都在服刑地周边,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能提高司法效率。从级别管辖来讲,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因为死缓期间犯罪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能力和经验上更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死缓人员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后,监狱等执行机关会及时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服刑地的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对新罪作出判决。如果新罪被认定成立,法院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总之,死缓人员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既符合司法实际,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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