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跨省进行吗?


医疗事故鉴定能否跨省是许多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责任程度等,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该条例中的医学会一般是指当地的医学会,并没有明确禁止跨省鉴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由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是因为当地的医学会更了解本地的医疗情况和医疗水平,其鉴定结果更具有参考价值。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需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配合,如果跨省鉴定,在沟通协调、资料收集等方面会存在诸多不便。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本地存在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因素,或者患者能够证明外地的鉴定机构更具备专业能力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有可能进行跨省鉴定。例如,当患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本地的医学会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关联时,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有可能获得跨省鉴定的机会。 综上所述,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绝对禁止医疗事故跨省鉴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以当地医学会鉴定为主,特殊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后,也可以进行跨省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