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香港居民董某诉钱某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中管辖权如何确定?

我是类似案件里的当事人,我和对方一方是香港居民,现在涉及离婚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由哪里的法院来受理这个离婚诉讼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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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及香港居民的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说,哪个法院有权力来处理这个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像香港居民董某诉钱某这样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钱某在内地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时,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情况,涉及涉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内地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还会遵循相关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在香港有婚姻缔结地等因素,可能会影响管辖权的确定。但在没有特殊约定和情况时,按照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对于本案中董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法院会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如果董某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当前受理的法院管辖,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支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如果董某对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不服,他还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最终的裁定。这一系列的程序都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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