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朋友不还钱,我想起诉他。我和朋友不在一个城市,我想在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民间借贷原告住所地法院到底有没有权管辖这个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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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的概念。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某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以,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作为原告,其住所地就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就有权管辖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不过,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是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就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原告住所地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管辖的,关键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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