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讨论异地离婚诉讼法院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异地离婚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并且打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个基本准则。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下面分几种具体情况来看异地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外地且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夫妻二人都离开老家去外地打工,并且在外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了,一方要起诉离婚,就先看被告有没有经常居住地,如果有,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就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第二种情况,如果只有一方离开住所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被告因为某些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了,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总之,在进行异地离婚诉讼时,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属于上述哪种情形,从而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确保离婚诉讼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进程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