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判刑人员发现另有犯罪事实的案件该如何管辖?

我有个朋友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又发现他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新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到底归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来管呢?是原来审判他的法院,还是犯罪地的法院,还是服刑地的相关部门?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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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已判刑人员被发现另有犯罪事实时,案件的管辖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这不仅涉及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发现已判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漏罪”,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就是最初对该罪犯进行定罪量刑的法院。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原审法院对该罪犯的整个案件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由其继续审理漏罪,有利于准确查明事实,保证判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例如,甲在A地法院因盗窃罪被判刑,后来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诈骗罪未被处理,那么这起诈骗罪的管辖法院通常就是A地法院。 不过,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更为适宜”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证据的收集和调取是否便利、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方便等。假如乙在B地法院因抢劫罪被判刑后,发现他在服刑地C地还实施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并且相关证据和证人主要集中在C地,那么由C地法院管辖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可能就更为适宜。 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也就是“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服刑地的司法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活动情况更为了解,便于开展侦查、审判等工作。比如丙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其他犯人发生冲突,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这起新罪案件就应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案件管辖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在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相关司法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可以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或争抢,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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