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

我作为债权人,参加了一次债权人会议,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通常会开几次呀?是固定次数,还是有特殊情况会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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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必须召开的,其目的在于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破产程序的进展等,并且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例如核查债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该法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比如,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出现了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的情况,就会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所以,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取决于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 如果破产案件比较简单,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财产状况明确,可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再召开一两次会议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的讨论和决议,顺利推进破产程序。但要是破产案件复杂,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众多的财产处置问题等,就可能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来逐步解决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没有固定的限制,它会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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