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从地域管辖来看,各个巡回法庭有其特定的管辖区域。例如,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不同的巡回法庭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负责不同地区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案件类型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第一类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符合重大、复杂的标准,巡回法庭就可能会管辖。第二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像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如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也属于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第三类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巡回法庭提起上诉。第四类是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向巡回法庭申请再审。第五类是刑事申诉案件。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如果不服,可以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此外,巡回法庭还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