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扣除审限在简易程序中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案子走的是简易程序,最近涉及管辖权相关问题。我不太清楚在简易程序里,因为管辖权的事儿审限是咋扣除的。这案子拖久了我心里不踏实,就想弄明白这方面规定,好心里有个底,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能保障我的权益,能让案子合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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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审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管辖权”“扣除审限”和“简易程序”这几个概念。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哪个法院有权处理这个案子。扣除审限呢,就是在案件的审理期限里,把一些特定情况所花费的时间不算在正常的审理时间内。简易程序是一种比普通程序更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在简易程序中,当出现管辖权问题时,就可能涉及审限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或者法院之间存在管辖争议需要处理,那么处理这些问题所花费的时间是不计算在简易程序原本规定的审限内的。 简易程序的审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如果存在管辖权扣除审限的情况,那么这个三个月或者延长后的四个月审限就要把处理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时间排除在外。比如,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并处理这个异议用了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就不计算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法院仍然按照规定在剩下的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就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处理管辖权问题是确保案件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的重要环节,不把这部分时间算入审限,可以让法院有足够时间来准确处理管辖权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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