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哪些要点?

我前段时间在浙江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纠纷。我想了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这类案件审理的意见(试行)里的内容,比如赔偿范围、责任认定这些方面的规定,不知道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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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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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首先,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它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者。例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在车辆借用、租赁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好比你把车借给朋友开,朋友出了事故,如果朋友有责任,先由保险赔,不够的朋友赔,要是你在借车时明知朋友没驾照还借给他,那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赔偿范围和标准,意见也有详细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些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的,该解释对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受害人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再者,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和规则,意见也做了明确。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赔偿的先后顺序,避免了在赔偿过程中出现混乱和纠纷。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意见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这个意见为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无论是对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对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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