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有哪些常识?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介绍赠与合同的常识。
首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表示。比如,张三对李四说要把自己的一台电脑送给李四,李四表示愿意接受,此时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承担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一般不承担义务。同时,赠与合同通常是无偿合同,赠与人不会从受赠人那里获得对等的利益。不过,赠与也可以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例如,赠与人赠与房屋时,要求受赠人负责照顾赠与人的生活起居,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
再者,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后,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对于动产,一般交付时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而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等,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财产所有权才转移。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才适用这一规定。总之,了解赠与合同的这些常识,有助于我们在进行赠与行为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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