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什么规定?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发了一份合作要约。现在不确定这个要约从啥时候开始生效,我想了解下我国法律对于要约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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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到达主义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意味着要约一定要实际送到受要约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邮箱等),就视为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比如面对面交谈或者电话沟通,当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要约就生效了。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像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要约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要约生效。不过要是当事人对数据电文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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