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步骤?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程序包含多个明确的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步:申请仲裁 劳动者需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一步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步: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该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步: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四步:送达与通知 仲裁庭会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步:开庭审理 在开庭时,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六步: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这一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步: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