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哪些易混淆的误区?

我最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对一些法律概念感觉很模糊,不知道哪些是容易混淆的误区。比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我就不太清楚两者区别。我想了解下在劳动合同纠纷里,像这样容易让人搞错的误区都有哪些,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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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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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存在不少容易混淆的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概念混淆。经济补偿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就辞退员工,员工就可以要求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 误区二: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才能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误区三: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利。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避免承担一些法律责任,其实恰恰相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误区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随意确定。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一些用人单位会随意确定计算基数。实际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某员工月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3000元,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按照3000元计算加班工资;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就按照5000元的70%即3500元来计算,但前提是3500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五:竞业限制补偿与保密费混为一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而支付的费用,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如果用人单位仅支付了保密费,而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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