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的办法。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简单来说,就是要有足够的资金来开展业务,有实际办公的地方和设施,并且要有一套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 关于申请所需的材料,《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这些材料是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流程方面,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另外,《办法》还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情况作出了规定。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总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申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