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有哪八个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常涉及以下八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需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其次是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要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因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是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是证据问题。在劳动争议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 第五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第六是加班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是社会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最后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