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比如,你在A市的一个工厂上班,每天都在A市的工厂里工作,那么A市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地址。例如,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是B市,那么B市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为什么这样规定管辖地呢?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自己工作的地方申请仲裁,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参加仲裁庭审,都会更加便利。同时,也便于仲裁机构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也比较熟悉,也适合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 当出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时,法律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实际地点,由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如,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更方便自己收集证据、参加庭审,就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如果考虑到其他因素,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更合适,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但要注意,如果双方都申请了,最终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来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