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指该机构可以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纠纷时,哪些情况可以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受案范围: 第一类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比如,有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要求享受相关权益时,单位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第二类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能出现问题。例如,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者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第三类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除名、辞退,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离职,都可能引发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在辞职时,用人单位故意刁难,不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第四类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者应得的保障。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的重要途径。劳动保护则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些方面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第五类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应获得的治疗费用。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等,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六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劳动争议情况。也就是说,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多个方面的纠纷。当劳动者遇到上述类型的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