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不知道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去申请仲裁。我担心超过了时间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了解一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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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这个时效期间就是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够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说当劳动者已经实际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按照常理他应该能发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这个时间点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了。 不过,仲裁时效也会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在这一年的时效期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像劳动者向公司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公司答应会支付工资,在这些情况下,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时间不算了,要从发生中断的这个时间点重新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期。 而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比如劳动者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没办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就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等导致中止的原因没了,接着之前剩下的时效时间继续算。 此外,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所说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者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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