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一方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途径来解决。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劳动争议里,比如劳动者在A地工作,但用人单位注册地在B地,就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 对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如下: 第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二,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查。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会结合这些规定来判断管辖权是否存在问题。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还有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总之,在遇到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也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管辖权问题,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审理。





